陆整个下午都在档案室里来回翻找。
早上,他跑去向主任凹来了进入档案室的正式许可後,一把其他服务对象的事处里完毕,连午饭都不吃便跑进档案室蹲着。
一般来说,由於社会工作的服务涉及个人,只要是用不到的相关文件,通常都会归档、收进机关的档案室存放。如果临时要查些什麽,也只能请人将对象的相关文件取出,并不能随意进入查阅──这是怕有不安好心的人藉机查探其他服务对象的。
陆如果要找Ai的资料,正常来说也要请人把他要的部分取出,转交给他。然而,他基於某些顾虑,并不相信管理员会帮他拿出「所有」他想看的文件,所以只好事先拜托主任,要求开放权限,让自己能直接在档案室内查阅。
陆照着名顺,很快就找到了有Ai名字的资料夹。他将资料夹取下,直接在柜前开始翻阅。
他将每份档案都仔细看过,接着又回头重翻一遍,但看了老半天,却都看不出什麽所以然来。所翻的那些资料说实话──真的就只是一些资料而已。
上头写满了Ai的背景资讯,像是住址、籍贯、成长背景及之前就读的学校,也涵盖了一些交友状况、感情等等。(特别在交往对象的部分,由於这是工作要处理的部分,所以纪录非常详尽。)
但这些都是陆早就知道的事──甚至许多部份还是自己亲自写下的。
找不到任何他不知道的事,陆只好再翻到资料夹末端,重新读起一份法庭纪录──也就是他申请的,让Ai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,并限制前男友任意接近的暂时裁定。
裁定事由:台端(Ai)於接受本市社会工作者(陆)辅导期间,其过往交往对象(前男友)曾对其为胁迫、恐吓等不当言行,经社工调查,於X月X日向本院声请暂时X之保护执行。
主文:有关陆社会工作人员为Ai小姐声请暂时保护执行一案,本院经查证属实,认可其声请合乎情由,裁定Ai小姐得行使家暴防治法X条之暂时保护权,并限制他造当事人之部分权利。本裁定於文书送达时即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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